112年6月26日交通部及相關單位檢討「車輛不停讓行人取締標準」,認定該標準仍維持「車輛距離行人3公尺即須停讓」,新北警將持續加強取締不停讓行人,並配合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全國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及「高發事故路口精緻執法」,展現新北警對行人安全的重視與執法決心,進而使民眾養成車輛停讓行人與行人遵守安全規則之觀念,期能有效減少行人事故之發生,達到「遵守路權,你我安全」成效。
新北警將持續要求所屬員警,取締車輛不停讓行人時,利用科技設備(V8攝影機或個人微型攝影機)錄影存證,要求落實取締民眾違規之舉證責任,以減少爭議。
112年6月30日預計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駕駛「不停讓行人」可處最高新臺幣6,000元罰緩;若因不停讓行人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7,200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對當事人影響甚鉅,不可不慎。
新北警將持續利用各項勤務、家戶訪查、社區治安座談會、守望相助會議,至機關、團體、學校及新板村派出所(親子活動)等場合宣導停讓行人的執法標準及安全觀念,增進民眾對交通法規的認識,並建立正確的路權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