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友善移民環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自113年1月1日修正施行,放寬居留規定,增訂在臺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離婚後照顧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且有撫育事實者,於子女成年後,還是可以繼續居留,以兼顧家庭團聚權。修法後施行的第1天,越配小美(化名)趕到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順利辦理送件申請,一圓留臺照顧女兒之夢。
圖說:移民法修法後施行的第1天,越配小美(化名)趕到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順利辦理送件申請。
小美於多年前以依親配偶名義在臺居留,離婚後小美遂帶著未成年女兒返回越南並撫養長大,女兒於當地寄讀國小及國中,欲繼續升學時,卻因女兒無越南國籍無法進入正式高中就讀,於是在109年小美帶著女兒返臺,想給女兒更好的升學教育機會。依原先移民法修法前規定,因女兒已成年,為母的小美只能居留到女兒成年時就必須離開臺灣,現在修法後可以繼續居留,得知這項好消息的她喜極而泣,感謝政府修法使母女得以團聚。
新修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1條規定略以: 外籍配偶喪偶、家暴離婚未再婚、或曾經在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於離婚後,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等情形,或廢止居留對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得以繼續居留。
談到在臺灣的生活,小美充滿感恩,她說,衷心感謝政府長期以來關注新住民處境、並適時修法,讓他們可以在臺灣安頓下來,她認為女兒返臺接受教育是正確的決定,也相信可為女兒的未來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臺北市服務站主任蘇慧雯表示,新住民是臺灣社會的一部分,內政部移民署長期以來,對新住民在臺生活適應及社會融入情況相當關注,對遭逢困境之新住民如於離婚後對與原配偶所生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情形,近年來移民署已逐步放寬得申請居留,於本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移民法並有明文規定,以友善移民環境,並維護外籍配偶子女成年後之家庭團聚權。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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