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便利及環保引領風潮,但同時駕駛人騎乘時發生交通事故常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為保障用路人安全,有關電動自行車處罰新制,行政院已公告將於108年10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定像電動自行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於道路行駛,將處新台幣1,800~5,400元罰鍰;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25公里,處新台幣900~1,800元罰鍰;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另外針對慢車駕駛人(電動自行車及腳踏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新增未禮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處新台幣600~1200元罰鍰;及「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或「於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未禮讓行人」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處新台幣1,200~2,400元罰鍰。
另外土城分局呼籲,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務必遵守修法相關規定,警方自108年10月1日起將加強執法作為,並對於電動自行車高使用族及易出沒場所及路段持續宣導,建立民眾正確駕駛觀念及維護大眾行車安全。
【101傳媒/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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