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因不需駕照,近期成為現今許多民眾代步的新興工具,加上免駕照、不用懸掛車牌等便利性,使民眾改變短程代步習慣,同時也造成許多道路交通危險,立法院於今(108)年5月三讀修正條文,除明定將「慢車違規」納入規範管理,並新增禮讓導盲犬等規範,並調整部分違規罰鍰金額,並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峽警分局表示,電動自行車納入規範前,民眾騎乘電動車即便不戴安全帽也沒有相關罰則,甚至有民眾逆向行駛、闖紅燈、隨意跨越對向車道等誇張行徑,也造成其他用路人在行駛道路安全上的危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一律均須戴安全帽,違反規定者罰300元;擅自變更改裝車輛,罰1800元到5400元。另其他條文修改部分如,車輛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鍰提高1200元至3600元;慢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不暫停禮讓者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未依規定使用合格的兒童座椅,裁罰300元到600元等各項規定。
三峽警呼籲,目前新制上路,警方除了加強宣導並會針對違規者取締。市場、公園等公共場合宣導,並提醒電動自行車高使用族群遵守相關法規,並於10月1日起開始加強執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一起營造優質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