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訊】日前一位計程車司機曾男(58歲)拎著一台小綿羊電動腳踏車,表示為乘客遺留在後車廂,但不知要如何歸還,故向警方報拾得物。受理警員為中和警分局警備隊吳懿軒,依規受理並向巡佐朱世棟報告,警方詢問其車上是否有行車紀錄器,可知乘客由何處上車並在何處下車,曾男表示車上沒有行車紀錄器且每日搭乘乘客相當多,無法記起是那位乘客,另表示為早上在清理車內時,發現這一台小綿羊電動腳踏車。
員警吳懿軒與巡佐朱世棟檢查小型電動腳踏車並無留下任何特殊標誌(如烙碼)且警方查詢近日並無此類報案紀錄,巡佐朱世棟指示警員吳懿軒可向警察廣播電台查詢有無民眾請求協尋類電動腳踏車案件,經查詢確有協尋類電動腳踏車案件,並通知蕭男(52歲)前往領取,蕭男進中和分局警備隊感激萬分,覺得警方效率高因與友人搭乘計程車至中和員山路下車因聊天興起忘記自己小綿羊在計程車後車廂,還自嘲小綿羊跟人跑了,對於警方能快速尋回非常感謝。
中和警分局宣導:民眾拾得遺失物,若能聯繫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應儘速聯繫;若不能,則應帶著遺失物向警察、自治機關報告並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逕自占有遺失物,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