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交通分隊劉姓警員於108年4月9日在辦公室保養槍枝不慎誤觸擊發子彈,致自傷左小腿,經送往臺大醫院治療,尚無大礙。
經查劉員未依規定程序卸除彈匝後進行清槍,尚未確認空槍狀態即釋放板機,致誤擊1顆子彈,係屬個人違失,將依違反「後勤業務要則」武器彈藥使用規定,加重核予劉員記過二次處分,並追究督導幹部監督不周責任。
萬華分局為加強員警用槍安全觀念及正確操作方式,將製作案例教材。請各單位主管加強宣導,並於每日勤前教育實際操作。另由教官每週於勤前教育時現場施教、落實執行,持續要求及訓練所屬員警依槍枝作業規定領用及清槍歸還等操作程序,以避免類似情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