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中古重型機車價值約僅2萬元,李姓女子於107年11月6日向花蓮市租車行租用一天300元,但租約到期後卻遲遲不肯歸還,業者電話打去催討,李女卻藉故拖延,後面索性電話不接、簡訊已讀不回,業者見李女竟然實行三不政策(不還、不接、不回),遂寄存證信函,但李女還是無動於衷,無奈之下只好報警提告侵占。直至警方巡邏當場人贓俱獲,失蹤4個多月的機車才重回租車行,經粗估4個多月的租車費用剛好可以買一輛新機車了,更慘的是,李姓女子不但被列入黑名單,還要依涉嫌侵占罪嫌移送法辦。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所長黃柏蒼、警員蔡振昌日前執行20-22巡邏勤務,於玉里鎮玉長大橋南端發現李姓女子騎乘機車形跡可疑,遂予以攔檢盤查,經以M-police警用小電腦查詢車籍資料,赫然發現該機車已於108年2月14日通報遭侵占。經警詢問李女坦承因經濟不穩定,遂把租來機車侵占作為代步工具,全案依侵占現行犯移送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
分局長潘仕能呼籲民眾向業者租賃汽、機車時,要依約準時返還車輛,不要因貪小便宜或一時的方便而導致更大的損害或牢獄之災。合法向其他人借用物品,或是租賃汽、機車來騎,在到期後,卻當成自己所有,這段過程在法律意義上稱為「易持有為所有」,而具備刑法上的「侵占」定義。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侵占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